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中文名称:国际投资促进会。
英文名称: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
英文缩写:IIA(iia)
第二条 会 址:
本会注册地址设于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610号荷李活商业中心13楼(RM 13/F HOLLYWOOD PLAZA 610 NATHAN ROAD MONGKOK KL);注册地:香港特别行政区;登记证号:37082332--001--08--07—8。
第三条 性 质:
本会是依照香港法例在香港政府注册, 属国际性、服务性及非营利的社团组织。
第四条 宗 旨:
促进中国与国际间其他组织的经济交流与投资协作,协助中国政府及企业招商推介、技术引进、产品出口,引导和促进国际企业进入中国市场,推动和促进中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。
第五条 服务范围:
(1)资产管理,兴办实业;
(2)协助中国企业及产品直接进入国际市场;
(3)帮助中国企业境外融资、合作,协同中国政府和企业进行境内外招商推介与项目对接;
(4)帮助会员企业进行项目前期调查和研判,引导和组织会员间的联谊和互助活动,促进会员间经济与情谊交流。
(5)策划并举办各类国际会展、投资论坛、经贸考察团及其它推广宣传活动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六条 会员分为荣誉会员和一般会员。
(1)荣誉会员:凡国际级知名大企业,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赞同本会章程的企业。经本会理事会批准,授予荣誉会员称号;
(2)一般会员: 经合法注册的公司、社团及自愿加入的个人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1)遵守本会的章程;
(2)志愿加入本会;
(3)积极参与本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;
(4)办理相关入会申请手续。
第三章 组织结构
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董会指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。会董会由主席团和会长团成员组成。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其他常务理事和正副秘书长组成,作为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,负责本会的全面管理工作。
第九条 理事会最高负责人为理事长,理事长代表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:
(1)负责召集会董会和理事会,并向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(2)审议通过本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;
(3)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;
(4)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其他决议;
(5)提名任命和罢免各分会和各常设机构负责人;
(6)决定本会名誉职务的聘请与罢免。
第十条 本会常设机构有投资部、资产管理部、会展企划部、会员部、招商部、媒体宣传部、对外联络部七个部门,由秘书处统一管理,秘书处负责人为秘书长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
第十一条:经费来源
(1)会费;
(2)政府、企业、其他组织和个人赞助与捐赠;
(3)会务费、管理费与服务收入;
(4)投资项目收入及租金、股息利息收入。
第十二条:资产
(1)本会依法拥有和管理本会及所属的资产和权益,由常务理事会统一管理。
(2)本会的资产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服务范畴,经费的支出依香港有关法规执行,实行预算管理,用于本会的创办、建设与发展目标的开支,重大项目开支,由秘书处做出计划,常务理事会通过,理事长批准。
第五章 章程修改
第十三条 修改章程由常务理事会拟定审议,三分之二同意通过,方为有效。
第六章 解散与财产处理
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,需要解散时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,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有关事宜,由理事长书面通知注册机构解散。终止后,剩余财产,按香港有关规定,征资助者同意,清算小组审议,返还资助者或用于发展与原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。
第七章 法律
第十五条: 本会下设各分会或办事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和当地法律法规,如需与有关组织以各种形式进行合作,开展任何经济社会活动,必须上报总会批准。否则,由分会或办事处自行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,本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;若造成恶劣影响,视情节轻重,本会有权通告取消分会或办事处的资格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国际投资促进会常务理事会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香港、深圳总会和各地分会(办事处)。
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